万安法院网讯 新买来的商品房窗户突然脱落,砸伤房主小孩眼球。3月12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房产公司及其万安分公司共同赔偿受害人李某的儿子医疗费等损失合计360284元。 2007年7月5日,李某与某房产公司万安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07年9月,安装好铝合金门窗的商品房交付李某。2008年2月27日,李某的儿子在该房卧室看电视时,铝合金窗突然倒下,砸碎的玻璃刺入其右眼,造成七级伤残。经居委会多次调解未成,起诉至万安法院,要求某房产公司及其万安分公司两被告赔偿损失601743.92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被告提供给原告住房中已安装好的铝合金门窗整体脱落,玻璃碎片刺入原告右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属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万安分公司作为该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万安分公司未予提供也不追加铝合金窗户的施工单位为本案被告,故原告李小某的损失应由被告万安分公司予以赔偿。因被告某房产公司系被告万安分公司的总公司,应依法与被告恒达置业万安分公司共同承担原告的损失。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6892.92元、护理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292040元等合计360284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义眼植入费用等,因其未行眼球摘除、义眼植入手术,不予支持,但待实际发生后可再另行起诉。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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