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打架纠纷在乡综治委调解和好之后,伤者仍然把打人者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和解协议未赔付的后续治疗费用及伤残赔偿金。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于3月29日对这起身体权纠纷案进行了审理。 2011年原告林某因硬化晒谷场将一条道路占用而引起被告李某不满,2011年6月2日早上7时许,被告途经原告家门口,见原告即将施工,便与原告争论,后双方语言不和,并引发打架,结果致原告右手尺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甲级,被告也受轻微伤。2011年6月29日在乡综治委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品兑原、被告双方实际已发生的费用,被告向原告支付10700元,原告同意不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并约定原告林某日后右手尺骨拆除钢板所需的后续治疗费由被告负责,还约定原告不得再向被告主张其他的费用,本案一次性了结。2012年12月9日至12月23日,原告在医院再行右手尺骨拆除钢板手术,发生医疗费3667.62元。2013年1月19日,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后原告持相关证据要求被告继续理赔,被告拒付。故原告以受伤后续发生治疗费用及伤残赔偿金系和解协议未赔付项目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向原告继续赔付后续治疗费3667.62元、后续治疗误工费4500元、护理费700元、住院伙食费140元、伤残赔偿金275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司法鉴定费300元,合计人民币42875.62元。
在法庭上,被告李某辩称,原告与自己已经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双方已经约定原告不得再向被告主张其他的费用,本案一次性了结,所以原告林某已无权再次要求赔偿,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李某向原告林某再赔付人民币7000元,双方之间的纠纷就此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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