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原告肖锋起诉与妻子肖连离婚,但开庭时却迟迟不见原告肖锋本人的踪影,经法官电话询问后原告表示自己很忙没时间出庭,自己请了代理人代为出庭。4月8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裁定,裁定原告肖锋的离婚纠纷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肖锋以和妻子肖连婚前缺乏了解,被告性格泼辣、自私、霸道,对原告的一些正常生活交际横加干涉,同时也对公婆不孝顺,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乃至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万安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告及原告的代理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庭审时,却迟迟不见原告的踪影。经法官电话询问后,原告告知自己工作很忙没时间出庭,但自己请了律师代为出庭参加庭审。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肖锋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公民,有表达自己意志的行为能力和意思表达能力,同时也未向法院提交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书面意见,只是以工作忙,请了诉讼代理人为由不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及第143条关于原告无正当理由按撤诉处理的有关规定,法院对原告肖锋的离婚纠纷案,一审裁定按撤诉处理。(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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