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无资质承包农村房屋拆除事务,引发农民工在作业过程中因房屋木人字架倒塌致民工坠落跌伤的人身伤害案件,伤者因索赔无果起诉法院。4月8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原告与三被告达成一致协议,由房东、买房者、拆房承包人共赔偿原告吴某各项损失40000元。 2012年1月19日,被告陈爱泉将其为实际所有权人的一栋旧房屋的全部木料人作价8000元卖给被告孙伟华,之后,被告孙伟华与同村的黄振有达成口头协议,以1300元的价格发包给被告黄振有进行拆除,黄振有遂雇请同村村民原告吴金华等农民工进行拆房。2012年3月13日早饭后雨停了,被告黄振有得到被告孙伟华、陈爱泉的爱人阮万江的电话要求后,通知原告吴金华等人上工拆房。原告吴金华、江均元等民工依黄振有的指挥进行操作,在用钢筋在二楼中间拆瓦樑时,房屋顶的人字架和瓦樑突然一起塌了下来,原告吴金华和江均元从二楼跌落到地面。原告吴金华被送万安县人民医院抢救,后于3月15日转到万安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至2012年4月14日出院。2012年11月2日原告吴金华经鉴定为后续治疗费7500元、误工损失日180天、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因各方就原告的损失无法达成一致,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共计96934元。
办案法官接手案件后,认真梳理了案情,并实地前往事发地了解核实情况,在掌握基本案件事实的前提下,主持双方当事人及各自代理人参与,进行了庭前调解,但因原告及三被告间就责任比例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之后,办案法官又找到类似案例,直接与当事人以案说法、逐一进行耐心细致思想工作,对其中法律关系进行释明,使三被告逐渐认识到农村拆房过程中发包主体和无资质承包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劝说原被告能从彼此都是相邻村民的角度尽量以和为贵、互谅互让,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在经过四次调解努力后,双方言和,由三被告共赔偿原告损失40000元,其中房东陈爱泉当庭赔偿5000元(已当庭付清)、买房者孙伟华赔偿17500元(已当庭付清)、拆房承包人黄振有分三期共赔偿1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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