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银转账错汇款 不当得利须返还

  发布时间:2013-04-15 15:07:13


    万安法院网讯 王田因素日与谢生有帐户往来,因此在电脑中存在谢生的帐户信息。却未料想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转帐时,因一时疏忽,误将人民币10000元打入谢生的帐户,带来很大麻烦不说,还引发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2013年4月7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谢生返还原告王田人民币10000元及相应利息。

    2012年12月26日,原告王田在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转帐时错将人民币10000元打入被告谢生帐户,原告发现后立即与被告联系,被告当时答应将钱打回原告,后来却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电话也停机了。王田认为,被告占有该款没有合法根据,且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取得该利益属不当得利,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被告谢生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原告王田人民币10000元,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应当将所取得的10000元及相应利息返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未还,其应承担向原告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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