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七年一直未交付 法官调解交房并获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3-04-18 10:03:23


    万安法院网讯 购房时约定一年后交房,可时隔7年,原告肖家泓还未得到房子。4月17日,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经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的法官调解终于画上了句号,被告影视旅游城有限责任公司当日向原告肖家泓交付了其所购房屋一套,并支付了违约金1万元。

    2006年1月24日,黄清华与被告影视旅游城有限责任公司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同年7月30日,黄清华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肖家泓,原告肖家泓与被告影视旅游城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批注手续,该合同约定:被告影视旅游城有限责任公司将座落于影视城一套房出售给原告肖家泓,交房期限为一年,由被告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及水电入户手续。原告肖家泓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07年1月交房期限到达后,原告肖家泓多次催促被告交房,可被告因种种原因一拖就是六年。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交房并每月支付500元违约金。

    经开庭审理,被告表示可以交房,但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违约金。

    主审法官了解到被告迟迟未交房主要是因为其与建筑该房的承包商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在诉讼中,承包商因该纠纷未了结一直占有该房,致使被告无法交房,加之被告股东变更,新股东情况不明,一直未妥善处理交房之事。主审法官耐心地向被告解释,原、被告之间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未按时交房构成违约,就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是与被告签订的合同,被告与承包商的纠纷与本案原告无关,原告与承包商无合同关系。被告公司股东变化是其内部事务,对外公司还得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同时也要求原告体谅被告的具体情况,作出适当让步,尽早解决纠纷安心入住。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双方终于互谅互让,达成上述调解协议,该起历时7年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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