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 撞死行人后逃离获刑

  发布时间:2013-05-16 16:40:47


    万安法院网讯 被告人石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撞死一行人后弃车逃离现场。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11月17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石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往北行经国道105线万安县潞田镇仓富路段时,与同向行走的一行人相撞,造成该行人死亡、自己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石某弃车逃离现场,于2012年11月19日向交警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为,被告人石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为此,万安县检察院以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通过交警部门主动向死者家属支付了预付赔偿60000元。

    诉讼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被告人石某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一次性赔偿了各种经济损失216000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一人死亡的结果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被告人石某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在法院审理期间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石某所在单位及村委会要求对被告人石某判处缓刑的意见,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石某量刑时选择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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