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以建造造价三千万的新厂房为诱饵,骗取承包人保证金。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宜黄人彭某经人介绍,得知胡某在万安县有“投资办厂”,便想承包其基建工程。2009年10月30日,被告人胡某明知某公司在万安县无厂房建设用地的情况下,以早已注销的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彭承包某公司在万安县的新建厂房的综合工程。2009年11月3日,胡某收取彭某保证金5万元。此后,胡某以公司资金未到位及图纸变更等借口拖延开工时间,而后离开万安县,并变更手机号码,中断联系。案发后,胡某退回5万,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虚构建厂房的事实,与被害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能退缴所有赃款,主动缴纳罚金,具有积极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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