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未征得他人同意,为自家建房擅自砍伐杉树。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被告人曾某早年与某林场签订国群联营划山协议,将其享有林地使用权的一块山场交由该林场造林、经营。2012年4月,被告人曾某因为自家建房需要木材,在既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也未征得林场同意的情况下,到该山场砍伐杉树248株后置于山上晾干。2012年7月20日被告人曾某将已晾干的杉树劈枝制材下山,被林场职工巡山时发现后要求其不能运走木材并与林场负责人协商。被告人曾某不但未主动找林场负责人协商,反而于当晚和妻子一起偷偷运走放在山下的60多根杉条木,次日晚又单独把剩余杉条木运走,然后将转移的93根杉条木藏匿。这些砍伐和转移藏匿的杉条木均被林场找到并装运至林场。经鉴定,被告人曾某砍伐杉树248株,材积为12.984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为18.55立方米。
被告人曾某辩称的是在自己山场上砍伐了自己种植的林木,其行为不构成盗伐林木罪,只构成滥伐林木罪。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未征得林木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曾某辩称的是在自己山场上砍伐了自己种植的林木,其行为不构成盗伐林木罪,只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意见不能成立。因被告人曾某虽然享有该山场的林地使用权,但其不享有该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且其主观上明知该山场属国群联营山场,并知道宝山林场才是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人,仍在未征得宝山林场同意并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偷砍林木,故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因被告人曾某案发后能自愿认罪,所砍林木均被收缴,且是因建房所需去盗伐林木,故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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