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出去“干一票”,绝不能“空手而归”,大小也要捞一点回来。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邹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8月至11月底,被告人邹某先后在万安县城及周边农村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作案11次,盗得现金、电动车、银元、金戒指、手机、鸡鸭、铜框老花眼镜、铜钱、铜板等财物,总共价值人民币7679元。此外,被告人邹某在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助力车的情况下,将价值1960元的助力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别人。
另查明,被告人邹某曾因敲诈勒索被公安局机关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500元。被告人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出售盗窃的一辆田木助力车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3次入户、8次户外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明知系盗窃所得的助力车仍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全部退赃,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又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犯罪前均有劣迹,依法又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三次入室盗窃,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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