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驾驶助力车撞人后逃逸,受害人用工单位垫付赔偿后向肇事者追偿。6月17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就这起追偿权纠纷进行审理,一审判决被告熊某偿还原告环卫所垫付赔偿款40.8万余元。 2012年10月28日4时30分左右,被告熊某驾驶助力车途经万安县凤凰路液化气站路段,将同向行走的原告环卫所聘用的环卫工人罗某撞倒,致其后仰倒地。被告熊某请求路人拨打110电话后逃逸。2012年11月1日,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因被告熊某负全部责任。因被告熊某肇事后逃逸,罗某家属强烈要求其用工单位原告环卫所垫付赔偿款。2012年11月6日,原告环卫所与罗某家属签订协议,约定由原告环卫所一次性垫付罗某死亡的各项损失45.7万余元,罗某家属将向肇事司机索赔的权利转移给原告环卫所。被告熊某归案后,原告环卫所即诉至法院向原告追偿垫付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被告熊某驾驶助力车撞倒罗某致其死亡,且逃逸,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害了罗某的生命权,依法应当对罗某的死亡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环卫所与罗某家属协议约定,原告环卫所垫付罗某死亡损失后取得向交通肇事人追偿的权利,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真实、有效。原告环卫所诉请被告熊某偿还垫付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医药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因被告熊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诉请被告熊某偿还垫付的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诉请偿还垫付的困难补助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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