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在校女大学生糊涂为男朋友借款签字担保,被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何某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 2011年5月2日,被告胡某向原告何某借款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每月利息1500元,同时应原告要求,胡某找到尚在读大学一年级的女朋友被告小邹(无自主经济来源,生活依靠父母供给),告知其在借条上签名作个见证,小胡就在借条上担保人后面签名。后胡某未能还本付息,原告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还款付息并要求小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何某主张被告胡某借款60000元,有借条为证,且胡某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对原告要求胡某偿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本案中被告小邹虽在借条的担保人后面签名,但其作为在校大学生无自主收入,并无清偿债务的能力,不符合作为保证人的条件,其在借条上签名应当不是作为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担保不成立,且被告小邹也非实际借款人,故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了何某要求小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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