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牛过小路旁的电杆时突然倒在旁边一水沟里死亡,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出具证明认定为触电,牛主人于是将电杆所有者中移动吉安分公司和搭接电线的加工厂老板一并告上法庭。7月8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不认可派出所和村委会的证明,判决驳回了牛主人要求中移动和加工厂老板共同赔偿的诉求。 原告郭溪新是江西万安县一农民,饲养了一头大黄牛。2012年11月9日下午,郭溪新牵着自家大黄牛路过被告中移动吉安分公司安装的电线杆旁边时,牛倒在旁边水沟中,后来牛死在沟里。牛被拉起后由原告作价三千余元卖给了牛贩子。事后,原告发现被告中移动吉安分公司所属电线杆的拉线漏电,经查实拉线上方有一根通往加工厂的照明电线,这根电线与中移动万安分公司电杆的拉线接触导致拉线导电。随后,原告将此事告知了当地村委会、派出所和被告中移动吉安分公司。村委会组织几家协商处理,未果。原告便将中移动吉安分公司和加工厂老板郭村民一并告上法庭。为获得胜诉,原告方将写有牛被电死,牛价值15000元内容的证明交到村委会、派出所,两个单位在这个证明上盖了公章。
原告认为,被告郭村民明知自己加工厂的电线带电仍将电线从中移动万安分公司的拉线上端经过,存在危险而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具有过错;而中移动吉安分公司对其所属的电杆平时缺乏管理和维护,以致电杆拉线带电,亦具有过错。为此,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5000元。
被告中移动吉安分公司辩称,第一,牛的死因不清楚;第二,电杆拉线是按照标准安装,具有安全防护措施,本身并不带电。被告郭村民未经许可擅自将电线从自己电线上方经过,电线下搭到电杆拉线上,导致拉线带电存在安全隐患。即使如原告诉称牛是被电死,亦因郭村民的过错行为导致,损害应由郭村民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查清牛的死因是正确处理的关键。对于牛的死因,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应当由原告拿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原告的牛的确存在电线漏电电击死的可能,但按照常理也存在其他死因的可能,如掉入水塘淹死。现原告主张牛系被电击而死,应提交有力的证据对此予以证明。派出所和村委会对牛的死因和价值的证明,该证据系评判性证明,既无单位负责人签名,也无相关机构及人员的佐证,仅系其事后在原告方自行书写的证明上加盖印章,内容真实性存疑,法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派出所和村委会对牛的死因和价值的证明证据不能证实牛系电击死去,因此起诉接电的加工厂业主和电杆所有者中移动请求赔偿的主张不能成立。该案发生后,原告即将死牛直接卖于他人,未通过相关部门介入确定牛的价值,牛的价值也难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据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法院于是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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