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高中生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监护人及出借人被起诉。7月17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高中生姚某的监护人郭某赔偿原告邓某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后续康复医疗费用、精神损失抚慰金共计3万余元,出借人姚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姚某与被告郭某系母子关系。2012年11月17日,尚在读高中的被告姚某无证驾驶其叔叔姚某某的两轮摩托车去上学,途中遇邓某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逆行,在避让过程中两车相撞,致使两车受损、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原告邓某经鉴定为伤残十级)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经协商未果,原告邓某将高中生的监护人郭某及出借人姚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高中生姚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邓某受伤,并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高中生姚某未满十八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姚某某作为摩托车所有人,知道被告姚某无驾驶资格,且是未成年人,还将摩托车借给姚某,其行为客观上具有违法性,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对被告姚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致原告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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