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因自家种的樟树被人砍掉,王某便怀疑是邻居所为,为发泄怨气便对自家的狗大骂,引来邻居李某不满,继而双方互相指责和对骂,最终引发一场官司。日前,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计人民币2000元。 原告王某诉称,2013年3月16日15时许,原告边踢自家狗边骂,被告李某在家听到后,认为原告在骂她,便与原告发生争吵。争吵了几句后,被告拿起一把柴刀扬言要将原告家的树全部砍掉,原告见状便准备用手机去拍照,而此时被告却按住原告,并用刀背打原告,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原告认为,被告故意伤害原告,已构成侵权,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4064元。
被告李某对原告的所述不予认可,她承认事发当日与原告确因琐事发生了争吵,但并没有殴打原告。相反,是原告打伤了自己,但考虑到与原告系同一村村民,不想矛盾扩大化,因此未去验伤,也未追究原告法律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否认原告的伤情系其所致,但在双方发生纠纷当日原告身体便被法定机构鉴定多处软组织挫伤。在无第三者在场和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伤情系自伤的情况下,原告现有的伤情鉴定报告、医院病历、报案记录等证据具有明显优势,依照优势证据规则,可以推定原告的伤情系被告所致。
法院认为,被告殴打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由被告李某赔偿60%即2000元,其余由原告自负。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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