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蔡某某等人电信诈骗犯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钟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同时继续向被告人蔡某某、钟某某、陈某某追缴赃款145000元。 2012年,被告人蔡某某加入电信诈骗团伙,组建取款组,以600—700元/万元从上线老板处获取非法利益。2012年3月,蔡某某以450元/万的让利吸收被告人钟某某入伙,作为其下线。被告人钟某某又以350元/万元的让利吸收被告人陈某某和蔡某清入伙,作为其下线。彼此之间逐级联系,不越级联系和见面。同年3月,蔡某某取款组到达广州市,在蔡某某安排下,陈某某、蔡某清从上线老板安排的人员手中取得了大量的银行卡,同时蔡某某将获取的银行卡信息登记在自己的笔记本上,随即开始取款。
诈骗团伙中的电话诈骗组以“猜猜我是谁”方式进行诈骗,诈骗团伙中有人专门打电话诱人上当,打电话时先不报身份,让接电话的人猜猜他是谁,当被害人猜说是“某某”时,他立即接话说是的,然后以各种理由与被害人套近乎,说马上要去看被害人,再以去的路上出现了意外为由向被害人借钱,要被害人将钱转到某某帐上,被害人因碍于是朋友、同学的面子不好意思拒绝而上当受骗,然后将骗到钱后入账的情况立即电话通知蔡某某,蔡某某接到通知后,就立即电话通知钟某某,钟某某在接到蔡某某的电话后则马上安排陈某某和蔡某清去银行取款。陈某某和蔡某清在接到钟某某的电话通知后,就立即持作案银行卡在广州市各个银行网点通过ATM机将赃款取出。
2011年12月20日和2012年5月7日,诈骗团伙中的电话诈骗组以“猜猜我是谁”的方式打电话给被害人戴某某和被害人罗某某实施电信诈骗,分别骗得被害人戴某某15000元、被害人罗某某130000元。款到帐户后,电话诈骗组立即电话通知蔡某某取款,蔡某某接到通知后,则电话通知钟某某,钟某某在接到蔡某某的电话后就安排陈某某和蔡某清(另案处理)去广州市的各个银行网点分多次将所骗得被害人的款项通过取现或转帐全部取空,并在扣除相应报酬后再将赃款转给蔡某某提供的上线老板的帐户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钟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达145000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并根据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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