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邓某在春节期间到妹夫家里拜年,听说妹夫与邻居因房屋界址发生纠纷后,不分青红皂白就找妹夫邻居理论,结果造成邻居夫妇受伤。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邓某赔偿原告吴某、包某夫妇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三万余元。 原告吴某、包某与被告刘某系邻居,双方为房屋具体界址发生争议,2008年经司法所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书面协议。2012年底被告刘某在靠近原告新建房屋砌围墙,被原告吴某推到。2013年2月13日(正月初四)下午,被告邓某等人到妹夫被告刘某家拜年时听说此事,两被告等人便来到屋后院里,找正在隔壁站在脚手架上砌墙建房的原告夫妇论理,原、被告双方发生争吵。被告邓某跳上围墙继续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邓某用手挡原告包某,致使其重心不稳跌落,将同时跌落的原告吴某压于身下。当日原告吴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1、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2、左肺挫伤;3、右顶部头皮血肿,其住院44天,花费医疗费8319.17元。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经有关部门主持协商未果,原告夫妇将被告邓某、刘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邓某在听说两原告与被告刘某发生纠纷之后,未弄清事情原委就与他人一起找原告论理,从而引发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邓某用手挡原告包某,致使站在脚手架上的两原告摔倒在地,身体受伤,被告邓某具有明显过错,应对本次纠纷的发生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被告刘某未实施侵害两原告身体健康的行为,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吴某未采取合法、理性的方法,私自推倒被告刘某砌的围墙,引发矛盾升级,二原告在与两被告论理时,未采取克制,与两被告争吵,不注意站立脚手架的安全风险在被告施力后跌落于地,就结果而言具有一定过错,也应对本次纠纷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原告的损失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邓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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