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违反枪支管理法规,持有具有杀伤力的鸟铳被拘役。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七旬老汉杜某某拘役一个月的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3年5月2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手持一把家中祖传的鸟铳,正准备上山驱赶野猪,被正在执勤巡逻的公安局民警发现。经鉴定:该鸟铳具备枪支的基本结构,能够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系自制火药枪,具有杀伤力。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具有致伤力的自制火药枪,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杜某某在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供述整个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年事已高,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缴获的作案工具鸟铳一把,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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