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哥哥生前未结婚生子,生前的债权死后债务人拒绝偿还,其弟弟作为唯一的合法继承人将债务人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刘义新偿还原告刘渺欣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 2011年8月30日,被告刘义新向原告胞兄刘渺荣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到刘渺荣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所借属实,每月利息为600元。”2013年11月20日刘渺荣因病在敬老院去世,刘渺荣父母已故,无妻儿子女,后事由其胞弟即本案原告刘渺欣负责处理。事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归还刘渺荣生前借款,但被告一直未偿还,故原告以债权人刘渺荣唯一的合法继承人身份将被告告上法庭。
被告刘义新辩称:向刘渺荣借款是事实,但本金已经归还,利息也支付至2013年年底,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没有欠原告的钱,对原告的合法继承人身份有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债权人刘渺荣提供借款给被告刘义新,被告为此出具借条,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债权人刘渺荣死亡后,其生前债权按照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作为遗产继承。债权人刘渺荣没有诸如父母、子女、配偶的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生前也没有立遗嘱就自身的财产进行相应处分,其唯一的胞弟刘渺欣可以第二顺序继承人身份对该债权依法继承。因当事人对还款期限未作约定,权利人可随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双方在借条中对利息进行了约定,该约定也不违背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虽辩称已归还借款,也支付了相应利息,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与常理不符,故对该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因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为此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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