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车子挡道事小,双方本应和气解决,有人却因难咽一口气,发生争执后还请人来助拳把人打成轻伤甲级,自己和助拳人因此双双被判刑。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林某各拘役一个月的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3年5月27日晚上,高某驾驶农用车在马路上装李子,因其所驾驶的农用车挡住了被告人林某汽车的通行道路,被告人林某便停车与高某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高某用手中的打火机砸烂了被告人林某的小汽车的前挡风玻璃,然后离开了现场。被告人林某驾驶车跟着高某的农用车,并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某,要他过来帮忙。被告人刘某赶到后,和被告人林某在某酒店门口与被害人衷某(系高某妻弟)等人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用拳头朝着被害人衷某的左眼打了一拳,接着又用拳头朝着被害人衷某的脸上打了几拳,被告人林某同时也对被害人衷某进行拳打脚踢。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衷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后被告人刘某、林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甲级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刘某、林某案发后能投案自首,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又属初犯,故量刑时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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