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得摊位却拒付租金 拖欠摊位费被判履约

  发布时间:2014-04-29 10:04:44


    万安法院网讯 摊主通过投标竞得摊位却拒付租金。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市场物业管理中心支付租金2.02万元、违约金3千元。

    被告陈某通过招标方式取得菜市场一摊位的使用权。2012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摊位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年租金为1.8万元,逾期未交清的每日按年租金的1%收取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摊位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在2012年4月28日交租金4800元、2013年4月11日交租金1000元。尚欠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的租金1220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承租摊位,双方协商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租金8000元,被告于2013年6月23日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言明欠到原告摊位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场地租赁费8000元,在2013年10月交款。因被告一直未按期支付租金,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摊位租金20200元及违约金3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摊位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在使用摊位后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欠租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现原告只要求被告支付部分违约金,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为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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