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为扩大养殖基地的规模,一男子未经山主同意和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人砍伐松树,因触犯刑律,近日被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2年6月中旬至7月29日,被告人陈某为扩大养殖规模,在未经山主同意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副业工在集体山场先后砍伐松树八次,砍后将其制成2米×8-20公分的松原木,然后将制材的松原木销售获利,共计砍伐销售松原木材积8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12.308立方米。
2012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为扩大其在养殖基地的规模,又在未经山主同意和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四名副业工在集体山场砍伐松树,并制成规格为2米×8-20公分的松原木79根。当日上午,副业工正在上述山场砍伐林木时被镇、村干部当场发现并制止。经鉴定,该次被砍伐的松树共21株,材积为2.514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3.868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向检察机关退缴了非法所得款,村小组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未征得林木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因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能自愿认罪,得到了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能主动退缴非法所得及交纳罚金,有积极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其又属累犯,依法又应从重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法院决定对其量刑时选择酌情从轻处罚。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