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不合标准车上路造事故 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4-05-21 16:07:24


    万安法院网讯 被告人杨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在弯道超车时造成一人死亡,但因有自首、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法律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近日被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一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中型自卸货车装废土,途中遇一人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王某在前方同向行驶,被告人杨某右转弯超车时,两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王某被货车碾压当场死亡。被告人杨某随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主持制作了和解协议书。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且在弯道超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杨某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在交警部门讯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能在法院主持下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积极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宽处罚,故法院在对被告人杨某量刑时,选择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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