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为了使自家栽种的杉树生长不受樟树的影响,竟将四株樟树蔸部的树皮剥掉,因此被判刑。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2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徐某为了使自家山场栽种的杉树生长不受樟树的影响,在未经批准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用柴刀将该山场南面的三株樟树和北面的一株樟树共四株樟树的蔸部的树皮进行环剥。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毁坏的樟树均为香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其中三株已死亡,另一株目前尚未枯死,仍为活体。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在未经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毁坏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四株,且造成其中三株香樟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徐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时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结合委托调查的结果及被告人徐某年近七十的事实,在对其量刑时选择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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