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开车有风险,驾驶须谨慎。被告人刘某就因开车判断错误,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一人死亡,近日被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3月18日15时49分,被告人刘某驾驶一中型自卸货车由南往北行经国道105线万安县潞田镇寨下村路段时,遇被害人持铁耙站在公路右边,被告人刘某判断错误,以为被害人想横穿马路到左边去,遂往右打方向盘欲从右边绕行时撞倒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被告人刘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留在原地等候公安干警到场后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制动性能不良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遇情况判断错误,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一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且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量刑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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