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龄童出租房顶玩耍坠亡 房东租户共同担责

  发布时间:2014-05-26 16:12:13


    万安法院网讯  两个六岁的小男孩在出租房楼顶上玩耍,不料其中一男孩不慎从楼顶掉入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父母将房东和承租人一并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房东钟某和承租人刘某共赔偿死者父母十二万余元。

    被告钟某因为生活所需多年前在圩镇购买了一栋两层楼的房子。四年前钟某将房屋的二楼出租给被告刘某居住,该房有两间店面,店面也出租个他人开店,通往被告刘某租住的二楼需要经过一扇没有安装门扇的木门。二楼楼顶临近街道左侧安装了0.9米高的护栏,右侧砌了高度为9公分的砖块。

    2013年10月1日下午,死者钟小(2007年11月6日出生)与被告刘某之子刘小(2007年12月4日出生)一起到被告刘某租住房屋的二楼楼顶平台玩耍,在玩耍过程中不慎从二楼楼顶右侧掉到路面上受伤,钟小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钟小未满10周岁,依照法律规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钟小的父母具有照顾、管教和保护的法定监护职责。死者钟小进入具有安全隐患的楼顶平台上玩耍而坠亡,其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对钟小的死亡负主要责任。被告钟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将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具有明显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于出租经营活动,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作为房屋二楼的承租使用人,明知出入二楼及顶的小门常年不关,在知道小孩平时会去楼顶平台玩耍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钟某与被告刘某之间在本次事故中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其只是按照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互之间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对死者父母的损失酌情确定由被告钟某承担25%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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