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从上午一直上网到深夜,为的是在夜深人静之际沿街偷盗。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网虫”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3年8月25日上午,被告人潘某乘车到万安县上网至次日0时许。从网吧出来后,先在万安县汽车站边上超市门口的凳子上睡了一小时许,醒后沿着万安县汽车站门口的五云路边走边寻找作案目标,走至一衣服店门口时,用手推店的玻璃门,玻璃门被推出了一条缝,便从缝里钻入店内,从收银台抽屉内盗得人民币842元。出来后,走到另一服装店门口,用手推店的玻璃门,从玻璃门上面的缝爬入店内,在店内收银台上盗得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553元)。出来后,走到一奶茶店门口,用手推店的玻璃门,从玻璃门上面的缝爬入店内,在店内收银台抽屉内盗得人民币200元。出来后,走到对面的药店,用手和脚把药店的门强行拉了一条缝,从缝里钻入店内,在店内盗得人民币150元。
另查明,2012年9月19日上午,被告人潘某在湖北省宜昌市上网至次日2时许。从网吧出来后走到一家大药房门口时,被告人潘某发现大门是铝合金拉闸门,遂用手和脚强行把门拉开一条缝直至人可以钻进去为止。被告人潘某钻入店内,用店内的剪刀撬开收银台的抽屉,盗得人民币4863元。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退缴了所有赃款,并取得了部分失主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潘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退清了全部赃款,取得了部分失主的谅解,量刑时可从轻处罚;同时其属流窜作案,又有前科劣迹,量刑时依法又应从重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潘某量刑时选择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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