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肖某在承揽甄某新房喷漆工程时不慎摔伤,为讨说法,将房主甄某及居间人刘某告上法庭。近日该案尘埃落定,经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由甄某赔偿肖某治伤的经济损失32800元并支付承揽报酬1220元民事判决。 2012年3月中旬,肖某经第三人刘某介绍到甄某的新房做漆工活,肖某与甄某约定喷一桶白漆50元,喷一桶色漆70元。3月20日起,肖某按约定在甄某新房内作业,3月24日中午12时30分许,在二楼喷墙面漆时从人字楼梯摔下并经尚未安装扶栏的楼梯摔至一楼,致头部受伤。肖某受伤后,当即由肖某的亲属护送到医院治疗,截止至2012年5月17日,肖某共住院55天,用去医疗费124979.35元。此后,肖某亲属与甄某、刘某就肖某的医疗费等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肖某在伤势尚未痊愈需进行第二次手术的情况下,就先期的医疗费及相关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甄某支付承揽报酬1220元及赔偿治伤的经济损失131216.35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肖某经第三人刘某介绍为甄某新房喷墙面漆,不接受甄某的管理及指示,自由支配工作时间,利用自己的设备和技术,独立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甄某支付报酬,双方的行为形成了承揽法律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屋内墙喷漆是一项需要进行高处作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当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甄某新房的楼梯没有扶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甄某作为定作人,未能对肖某的工作安全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和作出警示告之义务,其定作行为存在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其责任程度酌情认定25%。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九条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甄某支付肖某承揽报酬1220元并赔偿肖某因受伤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2800元。
宣判后,甄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了甄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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