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陪朋友在自动取款机存钱过程中,得知朋友银行密码与之前知道的密码一致,遂起贪念,盗走银行卡并支取卡内现金4200元而被判刑。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2年1月1日,被告人罗某与保某甲、被害人保某乙等人到万安县城购物。被害人保某乙在自动存款机存钱的过程中,被告人罗某发现被害人保某乙的银行卡密码与自己之前知道的密码是一致的。次日5时许,被告人罗某进入被害人保某乙宿舍,趁被害人保某乙上卫生间时,将放在床角处的银行卡拿走。当日7时许,被告人罗某到银行自动取款机处取走卡内的4200元现金。案发后被告人罗某退清全部赃款,且取得了被害人保某乙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退清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在对被告人罗某量刑时,选择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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