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造车祸合伙诈骗 屡教不改又进监狱

  发布时间:2014-06-06 11:00:18


    万安法院网讯 曾因犯诈骗罪的曾某、郑某和犯盗窃罪的徐某去年出狱,不久纠集在一起,结伙假造车祸来诈骗,近日均被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曾某、郑某、徐某伙同胡某、刘某驾车至万安县建丰新村路段,被告人徐某与胡某、已经锁骨骨折的刘某在路边等候,被告人曾某和郑某继续驾车沿途寻找能制造假车祸的作案目标。当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害人温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经过新村路段时,被告人曾某驾驶小轿车故意在温某的三轮摩托车前方同向低速行驶,迫使温某向左侧超车,此时在路边等候的胡某骑着一辆自行车搭载刘某相向而行,并主动刮撞温某的三轮车,然后假装倒地,刘某则躺在地上装成受伤严重,在路边的徐某立即上前阻止温某前行,并自称是刘某的舅舅,要求温某带刘某到医院去检查。

    后温某、徐某一同带刘某来到医院,刘某化名“刘胜”作检查。经拍X光片后显示刘某左侧锁骨骨折,向医生咨询治疗费为7000元左右,徐某当着温某的面打电话给冒充是刘某父亲的被告人曾某,曾某提出可以私了,最终双方达成由温某一次性赔偿14000元的协议,并由温某支付了14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三被告人身上缴获了赃款,并退回了14000元赃款给被害人温某。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2011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郑某2011年5月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3年4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徐某201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3年8月8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郑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制造假车祸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因被告人曾某、徐某、郑某归案后均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公安机关追缴了赃款并已退回被害人,依法在量刑时均可以从轻处罚,但三被告人均系累犯,且属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又都应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曾某能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被告人郑某、徐某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又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法院在对三被告人量刑时均选择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第1页  共1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