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感情、经济纠纷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4-07-14 15:47:57


    万安法院网讯 网络交友,因财翻脸,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因感情、经济纠纷将一女子打伤的刘某拘役三个月。

    2012年底,被告人刘某在网上认识被害人张某并发展为男女朋友。2013年底两人关系紧张,被告人刘某觉得两人之间尚有经济纠葛,于2014年2月19日戴着帽子、口罩、手套,并携带一把羊角铁锤来到张某处。中午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看见张某开门进入一鞋店后,也尾随进入了鞋店的内间卧室。两人就感情、经济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用铁锤击打被害人张某的头部,在搏斗中张某抢过铁锤,被告人刘某将张某摁在地上,用电视机柜下的实木小方凳继续击打被害人张某的头部,实木小方凳被打散架后,被告人刘某又用双手掐住被害人张某的脖子。张某用力挣脱后,跑到店门口呼救,后倒在玻璃门边,被告人刘某见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

    在审理期间,被害人张某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刘某一次性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一级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加之该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故量刑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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