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新买来的收割机还没用几天,在作业过程中,因离合器连杆插销脱落发生侧翻,将正在装包的雇工压死。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判决某联合收割机有限公司支付买受人各项损失146878元,二审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7月,何某在某销售公司购买一台由某联合收割机有限公司生产的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并办理行驶证和农田作业机械操作证。2013年7月8日,何某操作该联合收割机为当地村民钟某收割稻谷,雇请叶某装包,7月10日上午,何某在操作过程中,由于离合器连杆插销脱落,致离合器失效,收割机继续向前行驶并冲出田坎发生侧翻,由于包装稻谷工作台各边没有按照行业标准设置防护栏,导致坐在收割机上装包的叶某被收割机压倒在地致其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与叶某家属在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下,达成了赔偿协议,由何某一次性赔偿叶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处理事故的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共计人民币222000元。何某支付赔偿款后,以厂家生产的收割机设计存在瑕疵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向法院起诉,向某销售公司和某联合收割机有限公司追索赔偿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何某在某销售公司所购的一台某联合收割机有限公司生产的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在作业过程中,因离合器连杆插销脱落,何某操作制动失效,导致联合收割机发生侧翻,加之该收割机未按照行业标准设置防护栏,致使座在收割机上进行稻谷装包的叶某缺乏安全保护,叶某被收割机压迫不幸死亡的事故。叶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与离合器连杆插销脱落及未按照行业标准设置防护栏,产品存在缺陷存在直接因关系。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某联合收割机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免责事由或本案事故是由操作人何某的过错行为所致,某联合收割机有限公司应承提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对何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何某在联合收割机离合器失效的情况下操作处理不当,对事故发生也具有过失,应当相应减轻某联合收割机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何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某销售公司存在过错,其诉请某销售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依法判决由某联合收割机有限公司赔偿何某损失款146878元。
宣判后,某联合收割机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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