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男子精神病复发住院治疗获赔7万元

  发布时间:2014-11-06 16:00:05


   中国法院网讯 (赵鹏辉 秦建军)  曾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方某治愈后驾驶一辆摩托车与冯某驾驶的汽车相撞,导致方某精神病复发。因双方对治疗费用的承担协商无果,方某遂将肇事司机冯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11月4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冯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某经济损失6.92万元。

  2013年3月4日9时许,冯某正驾驶车辆在三原县汽车站门前掉头,不小心与相对方向由方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方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冯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某负次要责任。方某住院治疗34天后出院。同年5月3日,方某又因敏感、多疑、失眠等症状,入住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院进行治疗,并被诊断为精神病狂躁发作,住院42天后出院。同年7月、9月,其又在该院进行复查。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方某曾于2010年9月前后出现精神异常,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3年3月4日的交通事故是其出现精神症状的诱因,方某本次的精神损伤是由外伤与其自身原有疾病共同作用所致。方某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损失7.5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本次的精神损伤是由外伤与其自身原有疾病共同作用所致,事故发生前,方某虽曾患过精神分裂症,但经过治疗病情稳定,此病情并不影响方某的正常生活、工作,更不会因此而引发住院、需护理及因病休息等情况出现,故被告冯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冯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分别办理了交强险和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应由被告该保险公司在投保范围内赔偿。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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