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尤雄 郭玉婷) 在社会大众的眼中,记者肩负着社会舆论监督和引导的职责,是正义的化身。然而有些人却利用记者身份干起了不法勾当,以曝光负面新闻相威胁,敲诈他人钱财,最终因此获刑。10月31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康某和杨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经审理查明,康某和杨某二人均是报社记者。2012年11月,当时二人还未取得记者证,却以记者身份找到信用社工作人员张某,称已掌握张某违规批准贷款的负面材料,以将对其进行新闻曝光相威胁,强行要求张某征订刊物,并以此为借口,向被害人张某强行索取了人民币9.76万元。另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杨某以记者身份多次威胁某机关工作人员余某,称其正在采访调查余某长期不上班,且经营公司的情况,以不付钱就对余某进行媒体曝光相威胁,向余某强行索要人民币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康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钱财,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依法对二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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