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中医医院”的搜索链接,却进入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某医院页面。天通苑中医医院遂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00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协议内容已当庭履行完毕。 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中医医院诉称:2014年2月初,原告在百度搜索引擎上以关键词“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中医医院”进行检索,在所列的搜索结果上点击“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中医医院”条目后,发现所进入的网站页面并非原告的页面,而是被告昌平区天通苑某医院的页面及其介绍,多次操作都是这个结果。被告为扩大自身的知名度,擅自使用同行企业的企业名称,误导患者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关系,导致原告本应得到的提供医疗服务的机会有可能被被告获取。被告的这一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因此,天通苑中医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媒体、报刊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1100元。
庭审中,被告称在被诉之后,已经主动删除了侵权的链接,原告对此也予以认可。在法官的耐心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000元,同时向被告赔礼道歉。该调解协议当庭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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