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刘丽) 走在路上,不料被头顶落下的高温熔化物引燃衣物,灼伤皮肤。11月18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供电公司赔偿原告肖先生各项损失4700余元。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今年6月底,肖先生正常行走至标有“10kv北门线下人民支线05号”变压器下时,被变压器上掉下来的高温熔化物击中左肩、左下颚并引起身上衣物起火烧伤皮肤,后在路人帮助下将火扑灭。肖先生报110后入医院门诊治疗。被告供电公司派人到现场抢修并赔偿了肖先生当天门诊费用。因该事故导致肖先生面部有一化脓伤口,肖先生后又住院治疗3日。经核定,肖先生因此事故造成损失4700余元。
法院认为,“10kv北门线下人民支线05号”变压器系被告公司所有,因疏于管理导致变压器上高温熔化物掉落并烧伤行人,被告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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