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女假扮单身 诈骗未婚男获刑

  发布时间:2014-12-17 09:37:56


    万安法院网讯 已经结了婚的朱某,以未婚女青年的名义和他人交往恋爱,并以各种借口索取钱财。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朱某的非法所得款人民币81756元,予以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朱某已于2010年结婚,且在婚姻存续期。2012年2月初,被告人朱某某在理发店做头发时认识了被害人钟某。两人在聊天中,被害人钟某让被告人朱某给自己介绍未婚女青年,被告人朱某便谎称自己系单身。随后,被告人朱某化名与钟某开始谈恋爱。在交往过程中,被告人朱某以要买衣服、手机、首饰、练习瑜伽、买社保、治病等理由需要钱,让被害人钟某向被告人朱某占有的银行卡内打入人民币共计84256元,并用于个人消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名字和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假意要与他人结婚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诈骗金额为8425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部分退赃,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提出的被害人有过错,有用金钱引诱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提出的被告人朱某的犯罪金额中要剔除与被害人一起消费的开支的辩护意见,因银行卡由被告人朱某甲保管,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害人用了银行卡内的存款进行消费,银行卡内的存款系因被告人朱某甲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后由被害人存入的,诈骗行为已完成,该犯罪所得如何开支不影响犯罪金额的认定,所以法院不予采纳该辩护意见。被告人归案后接受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部分退赃,依法又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在对被告人朱某甲量刑时选择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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