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冬天来了,活蹦乱跳的家狗却被不法之徒的毒镖毒杀遭了殃。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偷狗的孙某和刘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追缴的非法所得款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孙某、刘某两人骑着一辆摩托车到万安县枧头镇,采用弓弩发射毒镖杀家狗的方式分别在枧头镇九斗村坑尾附近、窑头镇八斗桥附近、窑头镇敬老院附近盗窃村民家狗三只,经鉴定总价值为725元。之后以200元每只的价格卖掉,两人平分赃款各得300元。
过了2天,两人又骑着摩托车到万安县百嘉镇廓埠村附近,采用弓弩发射毒镖射杀家狗的方式盗取家狗一只,经鉴定价值为250元。之后以200元的价格卖掉,两人平分赃款各得100元。
2013年12月3日,两人骑摩托车到万安县枧头镇,采用弓弩发射毒镖射杀家狗的方式将一只家狗杀死,经鉴定该只狗价值为310元,因为附近有村民经过,两被告人未敢上前捡狗而逃离现场;之后,两被告人采用同样方式在窑头镇田南村湖陂桥附近和窑头镇田南小溪盗得家狗两只,经鉴定总价值为62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用毒弩射杀手段窃取他人饲养的家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侦查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能全部退赃,有积极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系多次盗窃,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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