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原本是盗窃案被害人,因抓住窃贼强行私了,触犯刑律,周某某叔侄三人被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拘役一个半月、一个月和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月2日,该判决书生效,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向他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2014年10月16日1时许,郭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路过时盗取了同村周某某家放于路边的四包稻谷。周某某发现后与其弟弟一起将郭某抓获。其弟弟对郭某说此事要么报警,要么拿20000元钱私了。其间,周某某出门请其叔叔周某来处理此事。周某表示此事要报警。郭某请求不要报警并拿出随身携带的700元钱要求私了。周某某三人嫌钱太少了,没有同意。周某提出要郭某拿15000元钱,被郭某拒绝后,周某说要报警解决此事。郭某害怕“报警会使其盗窃稻谷的事情被同村人知晓,可能影响其家庭稳定”就跪地求饶,被迫同意支付15000元钱,并被迫向周某某出具了借条。当日19时许,郭某将借来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周某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郭某惧怕报警的心理,对郭某采取“不答应赔偿15000元钱就要报警”等言语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因周某某等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退清赃款,有积极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周某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又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又因案件的引发与郭某的盗窃行为这一重大过错有关,所以三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也较小。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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