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引来铁棍棒打之灾 男子诉请赔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5-03-10 09:17:46


    万安法院网讯 为朋友购车提供性价比意见何以引来撬铁棍之灾?原来,何某见其朋友在汤某父亲经营的车行购车,遂告之其他地方该款车型更便宜,不料此言一出,翌日遭到汤某用撬铁棍棒打成轻微伤。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就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汤某赔偿何某各项损失8802.26元。

    2014年10月2日,汤某的父亲经营的汽车专营店在万安县汽车站附近举办车展。何某碰巧看到其认识的一个朋友准备在汤某父亲的车行购车,何某告知其他地方此款车更便宜,为此交易未成,汤某认为是何某的行为搅黄了生意。次日,汤某在街上看见何某,遂驾车返回拿了一根撬铁棍,然后尾随何某至万安县五云路开心大药房附近,打开车窗用撬铁棍连续击打何某的头部,何某受伤后入住万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5天,花去医疗费6524.26元。后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2014年10月27日,汤某被万安县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5天的治安处罚。事发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4700元医疗费,其他费用因协商不成,何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汤某认为车展上因为何某的一句话而搅黄了车行的生意,次日在街上看见何某,便拿了一根撬铁棍尾随何某至万安县开心大药房附近,用撬铁棍连续击打何某头部,致其轻微伤。汤某虽受到公安部门处于五日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但不能免除对原告医疗费等损失民事赔偿责任。汤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撬铁棍致伤何某,为此汤某应对何某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何某与汤某不存在生意上的竞争关系,对朋友的购车行为提供性价比意见,并非故意要搅黄汤某车行的生意,因此并不构成减轻被告赔偿责任的事由。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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