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子”任性引纠纷,法院庭调平纷争

  发布时间:2015-03-24 16:32:38


    万安法院网讯 林某拿着一张“总数”的条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偿还拖欠的水泥款37425元,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万安县人民法院终调解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吴某同意当庭一次性支付林某水泥款27000元。

    2010年上半年,吴某承包了万安县山巍电子厂的工程,并与林某约定由林某向吴某送水泥到工地。吴某于2010年9月30日向林某出具了一张“总数”的条子,因吴某未还水泥款,林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归还欠款37425元。审理过程中,由于字迹不清,双方对该条子落款处载明的是“今收人”、“今信人”还是“今欠人”产生分歧。吴某认为该“总数”的条子是收条,认为其是出具给万安县山巍电子厂收到山巍电子厂的临时收据。林某则认为该条子为其合法持有,应是吴某出具给自己的,且自己与吴某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该“总数”的条子要么是吴某收到水泥的总结,要么是吴某拖欠水泥费的总结。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林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因此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林某不服法院判决,遂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

    万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查明,“总数”条子上载明“总数 水泥款山巍电子厂款叁万柒仟肆佰贰拾伍元正(整) 今收人 吴某 2010年9月30日”,落款处载明的是“今收人”,是指吴某收了林某相应的水泥,因此拖欠其37425元水泥款。后在法官的主持下中,双方同意进行调解,并达成吴某当庭一次性支付林某水泥款27000元的协议。

    法官提醒: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增多,在这些经济贸易往来中经常会使用到“收条”、“欠条”等字据,而由于字据的不规范、不明确,也引起了许多纠纷的产生。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但是无法反映出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的原因。如若一方持欠条向法院起诉,欠条持有人需向法官陈述欠款形成的事实,如若一方不予认可,则持有人还需进一步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收条”是指收到他人送到的财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其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给付与收取财物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收条”与“欠条”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在使用字据时一定要谨慎区别使用;同时,在立字据时千万别任性,一定要注意字据的规范、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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