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考入大学音乐院校 向离异父亲索要学杂费

  发布时间:2015-05-11 10:18:49


    万安法院网讯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但父母是否有义务支付成年子女读大学期间的费用?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刘某樱诉被告刘某平抚养费纠纷一案作出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平支付原告刘某樱相关大学费用共计44570元。

    2003年10月9日刘某樱母亲许某英与父亲刘某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刘某樱随母亲许某英共同生活,父亲刘某平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其成年,刘某樱自初三至大学的生活、学习费用全部由父亲刘某平负担。刘某樱于2011年9月起就读于杭州某大学音乐学院,刘某平按离婚协议支付了两年的学费、生活费。毕业之后刘某平尚有两年的学费22170元、雅思培训费18246元、生活费22400元(1400元*16个月)未付,这些费用均是母亲许某英借来。刘某樱认为自己虽年满十八岁,但还在上学,经济上不独立,母亲也收入不高,况且父亲按协议履行了前两年的学费及生活费,因父亲拒绝支付后两年的各项费用62816元,因此刘某樱将父亲诉至法院。

    被告刘某平认为,雅思培训费不属于法定教育费用,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成年子女不属于抚养对象,依法可以不支付大学的各项费用,请求法庭驳回刘某樱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父母对子女的这种抚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即子女应该是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就本案而言,刘某樱已经是成年人,且是在校大学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但刘某樱父母在协议离婚时对刘某樱自初三至大学的生活、学习费用进行了约定,即这些费用全部由父亲刘某平负担,目前刘某樱母亲收入有限,父亲收入尚可,且刘某樱父母的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因此刘某平应该支付刘某樱大学后两年的学费及生活费用,但雅思培训费不是法定、必须的费用支出,因此刘某平可以不予支付。依据刘某樱父母的离婚协议,综合刘某樱大学必须的费用标准,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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