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曹植这句诗劝慰人们要重视亲情,切勿手足相残。兄弟如此,妯娌亦是如此。然而张某与黄某这对亲妯娌却因一只鸭子而大打出手,最终对簿公堂。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4月28日,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5月23日,张某看见黄某家的一只鸭子跑到自己的水稻田里,踩坏自己刚栽下的秧苗,遂将鸭子赶出水稻田。之后,张某与黄某因此事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张某将黄某推倒在水稻田里,导致黄某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鉴定,黄某伤势为轻伤一级。2014年11月20日,张某投案自首。张某在黄某治疗期间已支付了医疗费10000元。诉讼过程中,黄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某与黄某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并得到了黄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于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且能与被害人黄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黄某的谅解,有积极的悔罪表现,依法又可以从轻处罚;因案件的引发与被害人黄某对自家的鸭子管理不当,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有关,依法又可以对被告人张某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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