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19岁的小吴觉得“好玩”,偷拿闺蜜钱财,却不知其行为已构成犯罪。2015年4月17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小吴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4年12月19日,小吴应邀到闺蜜小邓开的酒庄帮忙做晚饭。期间,小邓外出购物。小吴看见小邓的红色挎包放在沙发上,觉得好玩就开始翻弄小邓的挎包。发现挎包内有很多钱后,忍不住诱惑的小吴就从包中偷拿了现金1700元。12月21日,小邓邀请小吴上街购物。小吴见小邓没有查觉前天偷钱的事,就怀着侥幸的心理,趁小邓试穿衣服时把所穿外套脱下交给她保管之际,又将小邓放在外套口袋内的1100元现金拿走。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全部退清了赃款,有积极悔罪表现,依法又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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