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何某曾因抢劫和盗窃被判入狱二年零七个月。刑满释放一个月后,他又因偷鸡被判刑。4月21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何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4年12月1日,看着家中简陋的饭菜,素然无味的何某幻想着能找几只鸡来大块朵颐一番。越想越馋,压制不住心中欲望的何某决定出去踩点偷鸡。当晚,在经过大广高速路段时,何某发现被害人肖某的杂房中养了鸡,就决定偷他家的鸡。何某将摩托车停放在附近的一个涵洞中,等待被害人肖某一家睡着后,开始偷鸡。何某先从门外拴住被害人肖某家的大门,然后走到养鸡的杂房里偷走了9只鸡。正当被告人何某把鸡提到涵洞中的摩托车上捆好并准备发动车子离开时,被闻声赶来的被害人肖某夫妇抓获。经鉴定,被盗的9只鸡价值人民币765元。此时,何某因抢劫和盗窃刑满释放刚满一个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犯罪金额应依法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虽再犯盗窃罪但该罪并非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不能认定被告人何某系累犯,属有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有积极的悔罪表现,依法又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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