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停放引发两女子撕扯大战 丈夫消极放任厮打亦担责

  发布时间:2015-05-12 16:29:54


    万安法院网讯 肖某与被告刘某、张某同在窑头圩镇上经商店面,彼此是邻居,后因一辆卖鱼的男式摩托车停放问题引发争吵继而矛盾上升相互厮打,被告张某见状出来抓住原告肖某的一只手放任双方继续厮打,双方都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为此肖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张某赔偿损失,刘某、张某亦提起反诉。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损失相抵后判决由刘某、张某赔偿肖某各项损失合计7120元。

   肖某与被告刘某、张某同在窑头圩镇上经商店面,彼此是邻居,2014年9月20日10时左右,因一辆卖鱼的男式摩托车放在原告店门口影响正常做生意,原告便将摩托车推到了被告的店门口,被告刘某见状便质问原告肖某为何将别人的摩托车推到被告店门口,原告肖某与被告刘某由此发生争吵,被告刘某打了原告肖某头上一拳,原告肖某也用手打了被告刘某一拳,后双方相互撕扯头发和衣服,被告张某见状出来抓住原告肖某的一只手放任双方继续厮打,被告刘某还抓伤原告肖某脸部,两人倒地滚在一起,并相互对打,后被人劝开。

   事后,原告肖某经万安县人民医院和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门诊治疗,后在万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4年9月28日万安县阳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势鉴定意见为轻微伤。被告刘某也受伤后先经门诊治疗,后两次在万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此造成原告肖某与刘某的损失分别为20199.32元、12910.8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邻里关系,被告刘某在原告肖某将第三人摩托车挪位至其店门口时,未采取冷静的方式进行处理,而是与原告发生争吵、对骂,并动手打伤原告致其耳膜穿孔,存在明显过错,被告张某在发现原告与被告刘某争吵并厮打在一起时并不是积极劝阻,而是故意抓住原告的一只手,放任被告刘某与原告肖某继续厮打,主观具有明显恶意,致使结果的发生,两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侵权,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本院结合原被告在纠纷过程中的过错程度,确定两被告应承担60%的责任。同时,原告肖某将第三人的摩托车当作被告的摩托车推到被告店门口,阻碍了被告正常做生意引发纠纷,且在发生纠纷时与被告进行对打,并致伤被告刘某,主观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对被告的合理损失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在核减、相抵相关损失后遂作出如上判决。

第1页  共1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