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谈婚论嫁女方索取礼金,未登记结婚男方要求返还,男方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女方返还彩礼53965元、借款18000元。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1年3月11日,原告男方邓某与被告女方许某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宴,开始同居生活。两人在谈男女朋友、办婚宴期间,被告以见面礼、聘金等方式要求原告支付了40765元、借款18000元。自2013年9月起,原、被告双方各奔不同地方打工,开始分开生活。年底后双方因为矛盾不愿意共同生活,且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原告邓某与被告许某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宴,但确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原告主张返还彩礼应予以支持,但鉴于谈婚办婚宴中的花费的费用应予以核减。返还借款18000元属另外一层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许某返还原告邓某彩礼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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