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5月22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对流窜三县医院,专偷病人及家属财物的刘老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前罪所判管制余刑六个月零三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管制刑六个月零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至此,两年来,11次伸向万安县、安福县、遂川县医院病人救命钱的罪恶黑手,终于被法律之剑斩断。
年近花甲的刘老汉,曾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盗窃于2011年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被判处管制二年。在管制期间,刘老汉回想起,十几年前因在碎石厂放炮受伤住院治疗期间,财物被人偷走的往事,这让他终生难忘。痛恨之余,好逸恶劳的刘老汉不禁歪想:“别人到医院偷走我的钱,我为什么不能到医院偷别人的钱呢?” 于是,不思悔改的刘老汉,于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间,流窜至万安县、安福县、遂川县的医院内, 疯狂作案11次,盗窃住院病人及病人家属的随身财物从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盗窃所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5003元。很多病人因手术费被偷,不得不推迟治疗。案发后,经万安县人民法院全力追缴,赃款已退还给了失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曾因盗窃被判刑,属有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多次在医院盗窃病人及其亲友财物,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能通过其家属主动退清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在对被告人刘某量刑时选择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二年,其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因管制刑与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故在对本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应再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的管制刑六个月零三天。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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