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帮人平事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5-06-01 14:53:32


    万安法院网讯 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1年10月,李某又因哥们义气,帮人平事、砸坏汽车,触犯刑律。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5月29日,该判决书生效。

    2011年3月,李某的朋友许某因承包河道采挖沙石一事与叶某发生纠纷。2011年10月份的一天,酒足饭饱之后,李某等人受许某所托为其平事,决定教训一下叶某,为许某出气。因未找到叶某,这几个人便决定砸烂叶某的越野车来出这口恶气。当晚,李某等人持斧头、砖头将叶某的越野车的车窗、车大灯、后视镜等部件砸坏。经鉴定,被砸坏的越野车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0500元。李某在外潜逃,后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许某赔偿了叶某的全部损失,李某得到了叶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受许某指使,持砖头伙同他人将被害人叶某的越野车毁坏,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案犯许某赔偿了被害人叶某全部损失,被告人李某得到了被害人叶某的谅解,依法又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原判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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