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法院网讯 俗话说的好“远亲不如近邻”,处理好相邻关系能给彼此的生活带来轻松、愉悦感。郭某云因未经审批违规建厨房给邻居陈某萍的通行和采光等带来影响,为阻止对方建厨房,陈某萍拉了一车砾石横加阻拦,双方为次再次发生矛盾,陈某萍在抢夺铁锹的过程中被郭某云甩伤且住进了医院,后双方对薄公堂。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陈某萍诉被告郭某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宣判,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808元。 原告陈某萍与被告郭某云两家系前后邻居,因被告郭某云未经审批违规建厨房一事,原告陈某萍与被告郭某云两家素有矛盾。被告郭某云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在其屋后(原告陈某萍房屋左前侧)搭建了简易厨房,被告该厨房占用了部分公共通道。之后被告拆除了该厨房,现欲重建。为阻止被告家重建厨房,原告陈某萍家2015年2月28日装了一车砾石倒在被告原厨房旧址上,双方为此再次发生纠纷。被告郭某云发现后用铁锹将砾石锹向原告陈某萍家门口,原告上前阻止,并试图抢下被告手中的铁锹,在争抢过程中,被告将原告甩倒在地。原告受伤后入万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造成医疗费等相关损失共计人民币2583.25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综合事件的起因、经过和损害后果,被告郭某云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原告陈某萍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就被告的责任而言,首先,被告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违规建厨房,占用了一部分公共通道。旧厨房拆除后,又欲重建,被告的行为不但占用了公共通道,对原告的房屋也造成一定的影响;其次,当被告看到原告倒在自家老厨房旧址的砾石后,没有采取冷静、协商的办法妥善解决,而是用铁锹将砾石锹向原告的家门口,被告此举进一步激发了矛盾;最后,当原告上前试图阻止被告继续锹砾石,用手抓住被告的铁锹时,被告依然没有停止的意思,而是用力甩开原告,导致原告摔倒在地,原告为此受到伤害。综上,被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本院酌情认定被告的责任为70%。虽然被告没有审批建厨房,若建成也会对自己的通行和房屋有一定的影响,但原告不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寻求帮助的方式解决,而是通过倒砾石的方式试图加以阻拦,从而导致了此次纠纷的发生;当被告在锹砾石的过程中,原告应当预见抢夺被告铁锹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原告放任而为之,因此原告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本院酌情认定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为此可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此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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